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吸毒人员张某在北京市一处公交站点“捡拾”一包(0.8克)毒品时,被事先埋伏在周围的公安民警抓获。经讯问,张某供述自己是通过微信以每包2000元的价格从一个外国人S某那里购买的毒品,张某微信转账后,S某通过微信告知毒品的藏匿位置。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在一小区内将S某抓获。S某辩称,自己只是帮不懂中文的同胞赵某转发微信信息,自己并不清楚赵某在贩卖毒品,只是怀疑过而已,而且也未从中获利。
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通过恢复从S某身上收缴的2部手机里的数据,查明S某的微信里有多条与张某的聊天记录。虽然聊天记录里未提到“毒品”二字,但有张某向S某询问“有货么?”“一包多少钱?”货几点能送到?”等信息,并且S某都及时予以了回复。另外,微信的转账记录也显示当天张某向S某转了2千元钱。虽然张某在北京的公交站被抓获的当天,S某确实在外地,不存在将毒品放至公交站的作案条件,但考虑到S某与同胞赵某的聊天记录,警方认为这是一起S某伙同赵某实施的共同犯罪,是S某负责与卖家沟通谈好价钱,再由赵某将毒品运送至藏匿地点,后将藏匿地点通过S某告知买家。在证据面前,S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S某虽然只贩卖了不到0.8克,但仍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强以及网络的普及,毒品犯罪也变的更加隐蔽,取证变得更加困难。就如此案中,毒品的卖方与买房从未见过面,二人只是通过微信加了个好友,就可以轻易的进行毒品交易。并且,所有的沟通,包括放置毒品的地点、毒资的交付都是通过微信沟通,二人并未现场交易,这给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犯罪分子多么狡猾,作案手法多么隐蔽,终究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主办律师:金世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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