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L公司是一家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以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为主要业务的民营企业,2007年通过原权利人转让的方式获得了大明山附近2.79平方公里铜铅锌钨矿区的探矿权,并分别于2008年、2010年、2021年进行了探矿权延续、保留。在L公司申请第三次探矿权保留时,南宁市武鸣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部分矿区范围与生态红线重叠,需要扣除。L公司同意扣除重叠部分,扣除后的面积变为1.50平方公里。2022年7月,L公司在上述划定矿区范围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厅”)提出“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以下简称“探转采”申请),但自然资源厅以本次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在大明山生态保护地带内,紧临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界”为由,作出不准予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
办案经过
当事人L公司在前期进行法律咨询时,考虑到相对方是政府部门,多番犹豫,最终在复议申请截止日期前两天才决定委托我们。鉴于时间紧迫,我们在接受L公司的委托后,充分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其提供的探矿权合同、勘查许可证保留记录、划定矿区范围图、重叠区域图等材料进行系统性分析和评价。初步确定以行政复议的方式主张矿权。但在撰写复议申请书之前,我们需要确定复议机关,即对该决定不服,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还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最终,我们建议选择自然资源部作为复议机关。理由在于:1)自然资源部相较于地方政府具备专业优势,而且受与案件无关的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较小,这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主要营业地位于北京的我们具备地域优势,这对复议申请书的提交、与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沟通等都更为及时、便利。
紧接着,实体角度看,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禁止在紧临自然保护区的矿区范围内开矿是否具有合法性。
明确了纠纷的关键,我们以“从事实到法律”的逻辑进行大量的资料研究及法律检索工作。首先,从事实层面看,根据L公司提供的重叠区域图及第三次探矿权保留许可证,可知L公司已经按照南宁市、武鸣区自然资源部门的通知将与生态红线重叠的矿区范围进行扣除,即可以确定涉案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内。其次,从法律层面看,我们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我国仅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开矿行为,并无限制、禁止“紧临自然保护区”的开矿、采矿行为。因此,我们认为自然资源厅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紧临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界为由不准予L公司“探转采”申请的行为于法无据。
为了使我们的复议请求更加全面合理,同时增加复议机关采纳的可能性,我们还从“探转采”申请的合法性角度入手,论证L公司不仅有权提出“探转采”申请,而且对涉案划定矿区范围内的采矿权享有优先取得权。我们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认定L公司对其已拥有探矿权的矿区范围享有采矿权的优先取得权,并撤销原决定。
案件结果
最终,自然资源部经审理后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准予划定矿区范围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即使时间紧迫,我们团队秉持着“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丰富的经验、专业的技能、一丝不苟的态度完成了一场高质量的法律输出,为我方当事人保住了价值不菲的矿权。
(主办律师:金世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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